开化县委原书记王金良受贿百万被判12年周瑞南 顾晓慧
本报讯 4月3日下午,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开化县委原书记王金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金良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1.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金良于1998年至2006年,在担任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开化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开发、股权转让、人事安排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50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101.9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王金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赃款,故酌情从轻处罚。 |